導讀:故意放火和意外火災的區別
故意放火是指為達到一定的違法犯罪目的,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火災的情況下,并且希望或放任火災發生的行為(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時的除放火外)。
失火是指行為人應當遇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,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遇見,或者已經預見但過于自信,輕信能夠避免,以致發生火災。如爐灶設置不當、使用燈火不慎、吸煙不慎、小孩玩火、違反操作規程、電器安裝或使用不當等。
意外火災是指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火災。
1.人們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,雖然造成了火災事實,但是對火災的發生不能預見,如科學實驗室、研制新產品時發生的火災,是現有知識不能預見的。
2.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運氣的火災。如地震、海嘯、雷擊等引起的火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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